提問者: fshh123 2013-09-07 00:00
您好,單實線一般在單方向1條、最多2條的機動車道上,這類道路行人隨時可以過馬路,機動車應當避讓。機動車在該事故中應付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。 一、黃色實線為禁止標線。路中央有黃色實線的,嚴禁跨越實線轉(zhuǎn)彎、掉頭、超車。 根椐《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》國家標準GB5768-1999(2號修改單修訂后,2005年10月1日實施) 1、17.4 b) 禁止標線 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、禁止、限制等特殊規(guī)定,車輛駕駛?cè)思靶腥诵鑷栏褡袷氐臉司。 2、19.2 c) 中心黃色單實線。表示不準車輛跨線超車或壓線行駛。凡上下行方向各只有一條或兩條車道(一條機動車道和一條非機動車道)的道路,和雙向通行三車道道路,在視距受限制的豎曲線、平曲線路段及有其他危險需要禁止超車的路段,均應劃中心單實線。 二、機動車應負事故主要責任,甚至全責 1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條第1款:“機動車駕駛?cè)藨斪袷氐缆方煌ò踩,法?guī)的規(guī)定,按照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,文明駕駛”。 2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38條:“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,應當在確保安全、暢通的原則下通行。” 3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7條:“機動車行經(jīng)人行橫道時,應當減速行駛;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,應當停車讓行。機動車行經(jīng)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,遇行人橫過道路,應該避讓! 4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條第2項: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?cè)、行人之間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非機動車駕駛?cè)、行人沒有過錯的,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;有證據(jù)證明非機動車駕駛?cè)、行人有過錯的,根據(jù)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;” 三、行人應負事故次要責任,甚至無責任。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62條:“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,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;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,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;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、人行橫道的路口,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,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。” 四、交警應在10個工作日內(nèi)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,如果不滿意認定書結(jié)果,可以在收到認定書3工作日內(nèi)提出復核。 1、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第47條第1款: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(xiàn)場調(diào)查之日起十日內(nèi)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! 2、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第51條第1款:“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,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(nèi),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! 五、及時采納問題,是對網(wǎng)友熱情無私幫助的最大肯定。祝你好運。
回答者:咱孤獨ing2016-09-07 00:00
交警提示,機動車駕駛?cè)嗽隈{駛過程中要隨時留意相關道路交通信息,嚴格按照交通標志標線行停車輛,進入路口要提前選擇好車道,不要亂擠亂插和違法借道通行!安蛔袷貥酥緲司,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發(fā)生,從而造成交通擁堵!毙傉f,“對于
提問者: eetgv 2016-09-02
具體還要結(jié)合實際路況,路面標志,地面標線 超車總的原則是:機動車需遵守在允許超車路段并在確保安全條件下有序通行,如需借道行駛者要注意(有沒有安全超車距離,對方車道有沒條件超車等),對方來車有優(yōu)先通行權 希望能幫到你
提問者: qweaszqq980205 2013-11-12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的第四章都是關于道路通行規(guī)定的,詳見下文: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(guī)定 第一節(jié) 一般規(guī)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實行右側(cè)通行! 〉谌鶙l 根據(jù)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,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、非機
提問者: wu66009 2013-04-05
新交通法 不按規(guī)定超車違章代碼143200,罰款200元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,借道超車的違章代碼145100,罰款200元 在高、快速路上的匝道、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違章代碼482020,罰
提問者: clkg_kamisama 2013-08-06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章第四十五條規(guī)定: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,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,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。在車道減少的路段、路口,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、交通標志、交通標線或者交
提問者: l838523616 2016-03-23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辦法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?cè)诉`反道路通行規(guī)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200元罰款: (一)違反道路交通信號通行的; (二)逆向行駛的; (三)違反規(guī)
提問者: lii00pu74358 2013-01-06